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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行政机关在土地审批和供应过程中不得违反国家土地调控政策

  发布时间:2010-07-16 12:21:12   查看:139次  字体:【 】  

 引用法制前沿 的 行政机关在土地审批和供应过程中不得违反国家土地调控政策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近日联合公布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指出,行政机关在土地审批和供应过程中不执行或者违反国家土地调控政策,情节严重的,有关责任人员将给予开除处分    《处分办法》指出,行政机关在土地审批和供应过程中不执行或者违反国家土地调控政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对国务院明确要求暂停土地审批仍不停止审批的;    (二)对国务院明确禁止供地的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的。    《处分办法》指出,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土地管理规定,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处分办法》指出,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    (二)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位置,规避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由国务院审批规定的;    (三)没有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    (四)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    (五)批准以“以租代征”等方式擅自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标签: 国家土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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